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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3-02-24

新余学院组字〔2018〕14号

关于印发《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机关党委、各部门党组织、附属学校党总支:

经研究,现将《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5月15日

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来抓,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实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单列,建立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学科带头人联系优秀青年教师制度。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在新生进校和新教师来校时,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提出申请并附自传一份。党组织对有入党愿望的教职工、学生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及自传。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从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6个月时间),通过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研究决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同时,要求他们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进校前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材料齐全,经审查确认身份的,且本人进校后表现突出的情况下,可连续计算培养考察时间。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在校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学校党委、行政处分的;

(2)考察期内(连续两学期)有成绩不及格情况(包括专业课和选修课);

(3)考察期内(连续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列在本班半数以后。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党支部要抓紧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五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以培训班的形式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没有经过学校党校培训或经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采取发公示通知、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含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向署名或书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后,基层党委要将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上报校团委、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联合预审。团委重点审查学生参加活动情况;学生就业与事务处重点审查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包括在学生公寓里的表现情况);教务处重点审查学生学习情况;保卫处重点审查学生遵纪守法情况;财务处重点审查学生缴费情况。联合预审合格的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

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申请人及介绍人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情况及意见;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报学校机关党委审批。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二级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二级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二级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应及时归档。教工党员的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学生党员的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保管,待学生毕业后,转入组织关系转入地的党组织。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经常性进行检查,党委组织部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给予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年年末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报送下一年度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对党务工作者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过去本校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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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