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中兴通讯信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新余学院中兴通讯信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校领导下,我院建立的健康向上并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三)充分发挥作为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参与涉及学生的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帮助和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工作,积极加强本院与外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六)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本会承认《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学生,承认本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对院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知情权。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问题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遵守宪法和法规;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校规校纪,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院荣誉;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维护本会荣誉、名誉及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十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院同学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院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备案。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学生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学院治理,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学院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深化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大会要求、执行大会决议、服从大会安排的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学生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任期与学代会对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部门设置及人事安排;
(三)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院学生代表大会;
(四)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团委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团支部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依照《新余学院中兴通讯信息学院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报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批准,按照规范程序召开大会。
第十八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院级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级学生委员会;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级学生会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参加新余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个团支部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础组织,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第五章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新余学院中兴通讯信息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